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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家人不在家房屋空置 物业费如何缴纳?

发表于2015-04-08
标签:家人 物业服务合同 物业公司 物业费 房屋空置 

 房产最密切相关的就是物业了,而且近些年问题最多的也就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。有些小区房屋并未装修还收取全额的物业费,让很多业主头疼,导致业主与物业的矛盾激化。共青城某小区的欧女士一年多前不幸离世,家人为免睹物思人,搬离了原来的住所。前些天,小区物业公司给欧女士的家人打来电话,向他们催缴物业费。“房子好久都没住人了,属于房屋空置,全额缴纳物业费太不合情理了。”欧女士的家人询问共青城二手房小编,该不该全款缴纳物业费。

那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?如果要交费,交多少才合适?小编28日采访市房管局物业办主任。他表示,“房屋空置”较为准确的定义是: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,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,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,应算做房屋空置。这中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,应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。

经业主验收,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空置,或入住后(含房屋装修),因故长期不使用的房屋空置,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时起,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,其物业服务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经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,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缴纳。这样的房屋空置,一般时间在1年内。业主因工作调动、走亲访友,或其他意外,长期不在家居住,排除了因房屋未达到入住要求的条件,这样的情况,物业费按理要全额缴纳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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